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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实验室建制管理暂行规定
2014年05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确保实验教学顺利开展,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实验队伍,以从事实验教学为主的教学单位。

第三条 我校实验室分为基础课实验室、专业基础课实验室和专业课实验室三类,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基础课实验涉及学生最基本、最重要的实验项目,实验量大,覆盖面广,是实验教学中的重点。因此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校级或院级实验教学中心,条件成熟时,提请学校将校级实验中心设置为建制单位,中心面对全校独立开展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工作。基础课实验中心建设的目标是成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四条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1.每个一级学科全校只设置1个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或实验教学中心。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同的教学实验室。
2.每个一级学科面向全校开设的专业基础课实验,全校设置1个专业基础课实验室或实验教学中心。
3.每个专业一般只设置1个专业课实验室。
4.鼓励跨学科、跨专业组建或共建校、院级实验教学中心。

第五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学院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规划的制订应按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现有条件为依据,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实验任务、考核标准等内容。
2.具有与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
3.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其数量与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量相当。实验室主任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4.教学实验室必须有明确的建设方向和长期稳定的教学任务,必须有较饱满的实验教学工作量。
5.管理规范,制度完善。

第六条 新建、调整、撤消与合并程序

1.新建实验室程序。因教学需要新建实验室,应由学院根据学科发展进行充分论证,提出筹建规划,并填写《延安大学实验室建制申报书》报国资处。国资处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论证,提出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生效。筹建时间一般为一年,筹建工作结束后由国资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新建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教学内容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具备一定条件后,再申请实验室建制。
2.调整、撤消与合并实验室程序。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由学院提出申请,国资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经批准调整、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由国资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调配,所属实验技术人员由所属部门提出调配意见,报国资处备案。
3.正式建制的实验室,长期不能履行教学实验任务的或因学科、教学计划变更导致实验室任务不足大纲要求的1/3,由国资处组织专家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4.实验室建制的申报、调整、撤消与合并工作原则上每年11月份进行。 

第七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和经批准筹建的实验室有资格申请核定人员编制、建立资产账户、按实验室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各学院可参考本办法,根据教学需要设立院级教学实验室。院级教学实验室经学院论证批准后报国资处备案。院级实验室在学校下达经费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

第九条 实验室建制认定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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