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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2014年07月10日  

 

 

 

 

 

延安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

 

为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比较全面客观的计量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付出的劳动,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试行)》(陕教人〔1991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

(一)基础课、专业课理论教学工作量

教学内容包括备课、课前准备、上课、课外辅导、批改作业、答疑、测验、考试或考查(命题、监考、阅卷、成绩录入和试卷归档)等。专业课按自然班或合班开课,工作量分段计算。60人以内的教学班,按计划学时计算工作量;61-90人教学班,每增加10人教学工作量增加0.1个系数,91-150人的教学班每增加10人教学工作量增加0.05个系数;151人以上的教学班按计划学时的1.8计算工作量;专职辅导教师按主讲教师的50%计算工作量。

体育类专业田径、体操、足球、篮球、排球、武术、体育舞蹈、艺术体操等技法课(普修)按班级人数÷20(专修÷15)×计划学时计算工作量,其它课程按基础课、专业课理论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艺术类专业声乐、钢琴小课按班级人数÷4×计划学时计算工作量,其它课程按基础课、专业课理论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 

经教务处审核批准的双语课程的教学工作量按计划学时的1.3计算。 

(二)公共课教学工作量

1、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学、心理学、音乐、美术、书法、计算机、现代教育技术、普通话等公共理论课按计划学时计算工作量(要求每个教学班不少于90人),学生人数系数计算与基础课、专业理论课相同

2、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课以自然班开课,公共外语课按计划学时的0.9计算工作量,公共体育课按计划学时的0.8计算工作量,学生人数系数计算与基础课、专业理论课相同。

3、公共选修课,按计划学时计算工作量,学生人数系数计算与基础课、专业理论课相同。

(三)实验课教学工作量

教学内容包括备课、上课、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等。

1、大学计算机基础实验课,按班级人数÷60×计划学时的0.7计算工作量。计算机语言课按班级人数÷35×计划学时的0.7计算工作量。

2、其它实验课,按班级人数÷20×计划学时的0.7计算工作量。循环实验,按班级人数÷10×计划学时的0.7计算工作量。

(四)实践性教学活动工作量

1、指导教育实习(6周)。工作内容包括实习准备、组织指导学生试讲、审阅批改教案、实习鉴定等。教师指导集中实习,延安城区内,每天按指导人数÷15×1.6学时计算工作量;延安城区外,每天按指导人数÷15×1.8学时计算工作量;分散实习的,按每生0.6学时(6周)计算工作量;校内实习,每周按5天计,每天按指导人数÷15×1.2学时计算工作量。

2、指导生产实习(4-6周)。工作内容包括准备、指导管理、批改实习报告等。教师指导集中实习,延安城区内,每天按指导人数÷20×1.2学时计算工作量;延安城区外,每天按指导人数÷20×1.4学时计算工作量;分散实习的,按每生0.6学时(4-6周)计算工作量。

3、医学实践教学。工作内容包括实习(见习)前培训、实习(见习)鉴定完善、统考、医学综合考试、毕业技能考核等,按每生1学时计算工作量。

4、校外美术写生、野外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按所带学生人数÷20×1.8学时×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天数计算工作量。

5、专业见习(1-2周)。工作内容包括准备、指导管理、批改见习报告等。每位指导教师按实际指导人数÷20×1学时×见习天数计算工作量。

6、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内容包括准备、辅导、答疑、阅卷、答辩等。毕业设计每人原则上指导不超过8人,毕业论文每人原则上指导不超过6人,按每生7学时计算工作量。

7、本科生导师制。以自然班级为单位,每班配备1名学业导师,任期为两年,每学年每个导师按指导班级数×24学时计算工作量,批阅读书报告(每学生四年8篇)每篇计0.1个工作量。

8、青年教师导师制。青年教师指导期为1年,指导教师每学年指导一名青年教师记20个工作量。

二、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

(一)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量

课程教学包含备课、撰写教学大纲、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选用教材、命题与监考、改卷、评定成绩等教学环节的工作。

1. 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教学工作量

20人以内的教学班,按计划学时计算工作量;21-40人教学班按计划学时的1.3计算工作量;41以上人的教学班按计划学时的1.5计算工作量。

2. 公共课(外语、政治、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基础课)教学工作量

60人以内的教学班,按计划学时计算工作量;61-90人教学班按计划学时的1.3计算工作量;91以上人的教学班按计划学时的1.5计算工作量。

(二)指导研究生工作量

研究生指导工作内容包括:制定计划、指导学习、答疑、选题、指导实践、指导论文、审阅论文、答辩、考核等;导师与指导小组成员的工作量,由导师具体分配。

指导一年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按15学时计入工作量;指导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有实验要求的每生每年按45学时计入工作量,无实验要求的每生每年按35学时计入工作量。
三、其它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

1、教学法研究工作量

全年按12学时计算教学工作量。每2-3周进行一次教研活动,教师个人的教学法活动工作量按实际考勤结果计算。

2、教师兼职减免工作量

经学校或教学单位批准兼职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教师,根据任职情况分别减免相应的工作量。正校级岗位每学年减免100学时;副校级岗位每学年减免90学时;正处级岗位每学年减免70学时;副处级岗位每学年减免55学时;教学秘书、实验秘书、科研秘书、研究生秘书每学年减免40学时;科研单位研究院、所、中心、基地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教工支部书记等每学年减免20学时。

有多项兼职教师只按最高兼职标准减免工作量,以上教师兼职减免教学工作量是最高限定。教师职称评审的工作量计算及学校和教学单位绩效工资的核定和发放,依据省教育厅、学校及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3其它特殊工作需要减免的教学工作量,应经学校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计算教学工作量的依据是教学计划和教务处、研究生处下达的相关教学任务书。教学计划(教学任务书)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课计划的,一般应在开学后2周内经学院同意,到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同意批准更改开课计划的,所涉及课程的教学工作量不予计算。

2、本办法是对教师在各个主要教学环节劳动量的客观计算。本办法中未包含的教学、辅导教学或其他劳动,应视为教师的必然职责,必须无条件履行。对教师的教学态度、出勤情况、教学质量考核和管理应执行学校、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的有关规定。

3、本办法自2011年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4、本《暂行办法》由校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分别负责解释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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